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度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试点工作的通知》,定于6月6日和11月7日,开展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等级
职业指导人员鉴定等级分为:职业指导员、助理职业指导师、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四个等级。
二、鉴定时间
三、鉴定内容和方式
职业指导人员各等级职业资格鉴定,分为知识考核、操作考核和综合评定三项。
(一)知识考核。各等级知识考核均采用“四选一”题型,纸笔做答形式。
(二)操作考核。各等级操作考核均采用典型案例分析题型,案例数量一般在5-8个,纸笔做答形式。高级职业指导师操作考核除典型案例分析外,另加论文撰写及论文答辩。论文撰写仍采用命题作文形式,题目从以下任选一个:
1、试论在社区推动开展职业指导的方法、程序和内容;
2、试论学生职业指导的方法和内容;
3、结合本职工作,试论职业指导方法的运用和改进。
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将随试卷下发高级职业指导师论文评分标准,各省应根据规定,组织论文评定工作,并将成绩汇总后,报送部鉴定中心。论文写作成绩与答辩成绩要分开,具体上报表格样式见附件1。
(三)综合评定。具体评定要求和标准见《职业指导人员综合评定表》,该表用量为1份/人,由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提供清样,并随试卷下发。
四、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扩大鉴定范围,深入推动职业指导工作开展。要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让社会充分了解职业指导的功能作用及其重要性,充分了解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相关政策,促进职业指导工作广泛开展;要采取多种运作方式,通过省、市各自推动、联合运作、跨系统联合推动、重点推动等工作模式,针对各省就业服务部门人员、学校教师、行业、企业有关人员等开展培训和鉴定,努力扩大鉴定范围。各级鉴定和就业培训机构应紧密结合当前就业形势,本着积极宣传,以点带面,主动上门,大力扶持,认真组织实施的原则,将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二)加强师资培训。要结合本地区的就业现状,加大力度进行师资培训,特别要针对社区平台建设、学校、农村就业服务工作内容,以及新的工作重点开展师资培训。
为落实《关于在技校就业训练中心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指导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9号)及《关于设立职业指导教学训练实验基地的通知》(中就培发[2004]1号)的精神,推动学校职业指导工作开展,部鉴定中心将在二季度组织各省开展职业指导教学训练示范性培训和鉴定。
(三)申报。申报各等级职业资格鉴定的职业指导人员,必须符合《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标准》所规定的申报条件。针对近年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做如下补充调整:
1、准备从事职业指导工作的大学生,具有大专学历的,可以申报职业指导员;具有大本(含大本)以上学历的,可直接申报助理职业指导师。
2、申报职业指导师、高级职业指导师必须具备《关于印发<职业指导人员职业资格鉴定考务管理工作流程>的通知》(劳社鉴发[2002]12号)规定的申报条件。取得职业指导师资格证书3年后,方可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跨级申报高级职业指导师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经省级鉴定机构严格按规定条件审核通过后,方可予以申报。
(1)获部级以上表彰(含部级);
(2)在国家一级以上刊物(含一级),发表两篇以上专业论文(含两篇);
(3)在专著中担任主编或副主编,并撰写5万字以上;
(4)在职业指导领域,做出特殊贡献者。
(四)严格考务管理。
1、为了规范鉴定信息管理工作,自2004年起,职业指导人员鉴定信息将纳入全国统一鉴定信息管理系统,部鉴定中心将于5月下发给各省系统补充模块部分。
2、2004年职业指导人员全国鉴定准考证编号及职业资格证书编号,按照《关于印发<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编码方案>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1]62号)和《关于调整推销员等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证书编码方案的通知》(劳社鉴函[2002]26号)的要求执行。请各省据此做好申报、考场安排、证书打印等考务管理工作。
3、要做好考务人员培训工作。(1)要做好题卡填涂培训,严格防止因错填而导致的返工现象;(2)要熟悉鉴定程序和资料,防止考生文件漏报现象;(3)要做好考生资料寄送工作,保证资料齐全,报送及时,以做到尽快将成绩反馈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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